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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某男子图一时之便,伪造印章为客户办理房贷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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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2-15

本案说法: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湾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案,于2021年11月15日移送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案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https://www.12309.gov.cn/12309/gj/ah/whs/whxa/zjxflws/202112/t20211231_11443510.shtml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在从事房地产销售业务期间,为方便购房客户办理房贷业务提供收入证明,于2020年5月25日、11月22日分别在淘宝网“**刻章”、“**印章008”的店铺购买了芜湖**建设有限公司、芜湖**工业有限公司、芜湖**贸易有限公司共计3家公司的4枚印章,其中先行伪造的芜湖**建设有限公司的1枚印章丢失。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归案,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伪造的芜湖**建设有限公司、芜湖**工业有限公司、芜湖**贸易有限公司的3枚印章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经芜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3枚印章系伪造的。最终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伪造公司印章,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从案件中看出被告人李某某为图自己工作方便,便私自伪造单位印章,给客户办理房贷业务提供收入证明,打算以假乱真,从而完成自己的业绩,最终的结局就是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由此可见,一枚小小的印章,就让单位的员工为了一己之私从而铤而走险,可见印章管控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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