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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刻印章、非法担保和抵押案件展示系列(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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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6-21

本案说法: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0月9日向蒙城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检察院受理后,于2021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案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https://www.12309.gov.cn/12309/gj/ah/bzs/mcx/zjxflws/202206/t20220609_11828724.shtml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份,被告人黄某某购买号牌为皖******的****牌**型号牵引车(挂车号牌为皖*****挂),于同年11月26日抵押给**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2020年1月6日,黄某某伪造**融资有限公司印章,使用该虚假印章伪造的《结清证明》等材料将号牌为皖******的牵引车(含皖*****挂)从蒙城县车辆管理所解除抵押。


2、2021年4月13日,被告人黄某某以邵某某的名义用骗取的载有“解除抵押”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将号牌为皖******的牵引车抵押给**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骗取抵押款14万元。


后黄某某又在朋友圈出售该车,称该车系其所有,无债务,于2021年1月9日将该车以30.5万元的价格卖给马某某。同年1月30日,因黄某某未付**租赁有限公司车款,该公司将号牌为皖******的牵引车拖走。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从本案中可以了解到,被告人黄某某将自己购买的牵引车,抵押给金融公司,之后伪造公司印章,伪造解除抵押协议等材料,来骗取抵押款,谋取私利,最终受到了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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