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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印章、合同诈骗案件展示系列(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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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7-09

本案说法:本案由定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芮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4月13日向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检察院受理后,于2015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案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https://www.12309.gov.cn/12309/gj/ah/czsa/dyx/zjxflws/201512/t20151207_5492530.shtml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芮某某在定远县定城镇书乡名邸小区经营**百货商店,经常在春节期间到定远县**烟花专营有限责任公司购买烟花、爆竹进行贩卖。


在进货过程中,被告人芮某某发现定远县**烟花专营有限责任公司商品调拨上存在漏洞,遂产生伪造**公司会计吴某某印章诈骗该公司烟花、爆竹的念头。


2015年1月份,被告人芮某某利用进货之际用手机拍摄了吴某某盖在商品调拨单上的印章,并在定城镇东大街通过路边刻制印章的广告,联系他人伪造了吴某某印章。


2015年2月2日9时许,被告人芮某某先到**公司开票处开了一张购买烟花、爆竹的商品调拨单,并到财务室缴款以确定当天值班会计是吴某某。


确认之后,被告人芮某某又到开票处以帮朋友购买烟花、爆竹为由,分别开具了6张编号为0027066、0026966、0009511、0026965、0009510、0027065的商品调拨单;


在未到财务室缴款盖章的情况下,利用伪造的印章盖在商品调拨单的第一联提货联上,并持该6张提货联到公司仓库取走价值16802.5元的烟花、爆竹,后对外销售牟利。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芮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印章骗取他人货物价值16802.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此案可以了解到被告人芮某某利用公司商品调拨上的漏洞,伪造印章骗取公司货物谋取私利,最终芮某某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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