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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印章、合同诈骗案件展示系列(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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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1-04

本案说法:本案由焉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贷款诈骗罪,于2022年1月17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本案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https://www.12309.gov.cn/12309/gj/xj/byglmg/yqx/zjxflws/202208/t20220828_11911124.shtml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月至2017年11月期间,被告人胡某某为了获取贷款,分别以其本人、前妻夏某某、弟弟胡某的名义使用伪造的《荒地开发经营合同书》《**村特色种植、养殖合同书》《土地承包合同》(该合同中轮台县**乡**村村民委员会公章系胡某某伪造);


以棉花种植为由先后15次在焉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领农户贷款,贷款金额在10万元至130万元不等,分别由胡某某、白某某、张某某、杨某某提供保证担保。


2014年贷款申领后,胡某某未将贷款用于棉花种植,而是用于经营粮油生意,但因经营不善,当年贷款无法足额偿还,后采用向他人借款方式偿还贷款,并重新申领农户贷款,偿还他人借款及贷款利息,截止2018年11月,前期贷款均已偿还。


2018年11月29日,胡某某因前期贷款系采用向他人借款的方式偿还,为归还借款,再次以棉花种植为由,其使用上述伪造的《土地承包合同》向焉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领农户贷款115万元;


白某某、张某某、杨某某为其提供保证担保,贷款到账后,胡某某将贷款用于归还他人借款。截止案发,胡某某对115万元农户贷款仅偿还了400元,剩余部分无力偿还。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虚构贷款用途,使用伪造的土地承包合同,骗取银行贷款115万元,贷款到期后无力偿还本金和利息,造成银行114.96万元本金无法收回。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由此案可以了解到,胡某某为了获取贷款,伪造《荒地开发经营合同书》等系列合同和村委会公章,骗取115万元的钱财,用于归还自身债务;


此案例是典型的“伪造公章,伪造合同”行为,胡某某伪造合同和村委会公章,骗贷还债。如何避免此类事情的发生呢?国印网安解决方案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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