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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疑伪造章?法院拒绝司法鉴定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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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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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康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美丰化工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有限公司、董华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康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先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华才,男,1963年7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富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美丰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东风,该公司董事长。

此案件为二审,在此案例中可以看到四川康宁公司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董华才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董华才负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导致适用法律错误。1、原审法院对本案未结算工程的司法鉴定程序及鉴定意见是否合法认定事实不清;2、原审法院不同意上诉人申请印章进行司法鉴定,推定吴某某签字系上诉人授权系认定事实不清;3、原审法院对争议工程结算后如何确定工程款认定事实不清。4、对于鉴定意见中的工程价款是否属于已结算工程范围的认定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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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他们有争议的一点就是康宁公司在鉴定征询意见书中提出《工程量内部交接清单》上加盖的“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有限公司新疆美丰项目部”印章是原告董华才伪造的,申请对该印章进行鉴定。康宁公司的工作人员吴某某签字确认了4份《工程量内部交接清单》,虽然康宁公司不认可授权吴某某签字确认,但康宁公司认可《水电项目承包合同》这份证据,合同上吴某某作为甲方(康宁公司)代表人与第三人阳运忠一同在合同上签字确认,从上述证据综合分析,应当认定吴某某签字确认《工程量内部交接清单》是康宁公司的授权行为。故对康宁公司提出的印章鉴定的申请,不予准许。因为原审法院不同意上诉人申请印章进行司法鉴定,所以推定吴某某签字系上诉人授权系认定事实不清,从而导致一系列工程款项上的纠纷。

PS:本文案例引用《中国裁判文书网》,详情可点击以下网址查看: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8d60049947c74b51b132acb000267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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