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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后,假章也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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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2-19

本案说法:司法实践中,有些公司有意刻制两套甚至多套公章,有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甚至私刻公章,订立合同时恶意加盖非备案的公章或者假公章,发生纠纷后法人以加盖的是假公章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情形并不鲜见,是故作聪明还是太聪明想钻法律的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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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案例中申请人新建宏公司认为,在仲裁过程中,汉通公司申请“公章”鉴定,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也仅仅是认定《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上加盖的公章与《调价函》上加盖的公章不一致,并未说明哪个公章与汉通公司的真实的公章不一致。且郑某喜作为汉通公司代表,郑某喜对《调价函》的确认是职务行为或代理行为,其结果应由汉通公司承担。

但汉通公司鉴定的仅仅是《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上加盖的公章与《调价函》上加盖的公章不一致(郑某喜作为汉通公司代表进行签盖),而并不是与汉通公司真实的且经过备案的公章不一致,这不符合常理,要鉴定公章的真假,应该比对的是经过备案的公章,而不是涉案中两份文件的“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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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本文案例引用《中国裁判文书网》,详情可点击以下网址查看: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693434f1857c4a5ba29facc80131e4c9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主要审查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从而根据代表或者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之人在合同上加盖法人公章的行为,表明其以法人名义签订合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等法律对其职权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外,应当由法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法人以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之人事后已无代表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跟备案公章不一致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郑某喜”作为汉通公司的授权代表,在签订合同时是出具了授权委托书的,新建宏公司完全有理由相信郑某喜有代理权,因此,即便印章为假章,也不能否认郑某喜的签章效力。

由此可见,一枚小小的“假公章”竟然为企业带来了这么多的麻烦,这只是无数案例中最为平常的一幕。印章的智能化管理与安全应用,对今后社会的和谐稳定与企业的稳步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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