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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方便获取工程款,某男子竟伪造公司合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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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8-17

本案说法: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案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https://www.12309.gov.cn/12309/gj/sd/sdhzsy/sdmdqy/zjxflws/202107/t20210729_10068039.shtml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为对外承揽工程,挂靠在菏泽市********公司。2014年3月2日,为方便获取其建设山东*********公司办公楼的工程款,伪造“菏泽市********公司合同专用章”一枚,在其伪造的“挂靠公司承接工程施工协议书”上使用后销毁。

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挂靠协议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张某甲、张某乙、李某丙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牡丹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印章是公司的信用凭证,管控不严就会给不法分子钻空子的机会,李某甲因私刻伪造公司的印章已经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与惩罚,国翼区块链智能印章只是将公司原有的印章放到智能设备中,通过法人或专人的授权后才能打开使用,大大加强了对印章的保护管控作用,结合文件防伪溯源等技术,帮助各个企事业单位防范印章和文件管理等风险,国翼印章,印证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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