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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男子为了牟取私利,竟然伪造印章,虚构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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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8-23

本案说法:本案由西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检察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检察院于2019年10月26日、2019年12月26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西充县公安局于2020年1月22日补查重报。


本案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https://www.12309.gov.cn/12309/gj/sc/scncs/scxcxa/zjxflws/202107/t20210721_9982791.shtml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

2011年至2017年,被告人尹某某通过谎称其与市上领导关系好、伪造南充市城乡规划局建设工程备案专用章等方式,虚构其已取得南充市顺庆区石油西路燕儿窝五组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事实,邀约被害人谢某某、王某某、张某某投资入股该项目,骗取被害人谢某某投资款185万余元,骗取被害人王某某投资款118万余元,骗取被害人张某某投资款12.27万元。


被告人尹某某对所骗取款项无法说明去向,至今无能力归还。


二、合同诈骗罪

1、2013年12月6日,被告人尹某某虚构其已取得南充市顺庆区石油西路燕儿窝五组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事实,谎称其将该项目承包给被害人杜某甲施工,骗取杜某甲与其签订《建筑工程承包意向合同书》,并收取杜某甲保证金30万元。


2、2015年6月16日,被告人尹某某虚构其在开发南充市顺庆区锦程路步云楼二期项目工程,谎称其将该项目的劳务承包给被害人罗某某,骗取罗某某与其签订《建筑劳务承包合同》,骗取罗某某劳务履约金50万元。


3、2018年5月7日,被告人尹某某虚构其已取得南充市顺庆区石油西路燕儿窝五组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事实,谎称其将该项目劳务承包给被害人胡某某,骗取胡某某与其签订《蔚蓝尚城建筑工程施工劳务承包合同书》及补充协议,并收取胡某某保证金10 万元。


三、伪造公司印章罪

2019年1月,被告人尹某某未经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许可,私刻该公司印章,用于北川养殖场项目。2019年6月13日,西充县公安局从尹某某处查获该枚伪造的印章。经鉴定,该印章的印文与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真实印章印文不是同一印章盖印形成。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投资款、借款共计410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
以虚构的工程项目与他人签订项目承包合同,骗取他人保证金95万元,数额巨大;

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尹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尹某某提起公诉。


人无信不立,诚信自古以来便是人们立足于社会的根本,而上述案例中的尹某某通过欺骗、伪造印章、伪造合同来窃取他人财富为己所用,此举正是“无信”的表现,必然逃不过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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