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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男子伪造入党材料受到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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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9-13

本案说法: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21年3月30日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检察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朱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朱某某,听取了被告人朱某某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案来源12309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ww.12309.gov.cn/12309/gj/bj/bjsftq/zjxflws/202109/t20210901_10418096.shtml


被告人朱某某,男,案发前系****(北京)艺术品鉴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1年1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2月4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执行逮捕,于同年4月21日经本院决定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告人朱某某为加入中国共产党,以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等方式,以13500元的价格购买伪造的入党材料及盖有“中共天津市滨海新区区委组织部组员科组织关系调转专用章”的第39071124069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2020年9月,被告人朱某某利用上述虚假材料将党员关系转至中共北京市丰台区太平桥街道工委社会工作委员会中共尚西泊图小微企业联合支部委员会,后又转至中共****小微企业联合支部委员会。


被告人朱某某于2021年1月20日在本市丰台区**海花园***号楼***号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太平桥派出所民警查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以上案件中可以了解到朱某某为了入党,购买伪造入党的专用印章、材料和介绍信等,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最终朱某某没能逃脱法律制裁,由此可见,印章管理不善就会被不法分子私刻乱刻以便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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