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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10-11
本案说法:本案由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1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案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https://www.12309.gov.cn/12309/gj/sd/sdzbsy/sdzdqy/zjxflws/202109/t20210930_10681747.shtml)
2016年9月份,被告人杨某某为工作方便,联系办理假证人员,提供公司印章印模,以600元价格让他人伪造“中国电力***有限公司”、“山东诚信***项目部”、“国网山东省***淄博供电公司”三个公司的印章。
其中前两枚印章已经在公司报批的施工方案中使用。2016年10月12日11时许,青岛铁路公安处淄博站派出所民警在淄博火车站进站安检处安检时,查获并扣押杨某某包内的三枚伪造印章。经鉴定,上述三枚印章均系伪造。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管制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从案件中可以看出被告人杨某为了工作方便,在工作中偷偷存下了公司公章的印模,并通过非法渠道私刻了三枚印章,且已经在工作中使用了伪造章,给单位带来了不可预估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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