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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某男子为赶工程进度,私刻公司公章盖在收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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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2

本案说法:本案由兴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1年5月7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检察院受理后,于2021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案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https://www.12309.gov.cn/12309/gj/gx/gls/xax/zjxflws/202204/t20220411_11746135.shtml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某是**公路建设总公司合作方,承建**高速2019-2021年公路维护养护工程**标段项目,因**公路建设总公司与广西崇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是先打钱还是先开票的问题,没有达成协议。


为了赶工程进度,被告人孙某某于2019年10月10日将伪造广西崇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公章,开具一份10万元水泥款的收据给**公路建设总公司,次日**公路建设总公司向广西崇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打款10万元;


当广西崇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询问是否需要开收据时,**公路建设总公司答复已经收到,并将收据发给广西崇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发现这份收据为假收据。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无制作权的情况下,冒用名义,非法制作广西崇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公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从本案中可以看出被告人孙某某为了赶工程进度,私自就伪造了自己公司的公章开了收据,并以此收据收到了**公路建设总公司的汇款,最后在两家公司核对时发现该收据上盖的是假章,最终被告人孙某因伪造公司印章罪受到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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