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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某男子私盖公司公章,为其个人债务进行担保,最终锒铛入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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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30

本案说法:申诉人寿光广潍公司、潍坊广潍公司、潍坊广潍寿光分公司因与被申诉人王某、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民一终字第244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本案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0b9cda53298b4cf4ba77a8af01116792


最高院查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潍刑二终字第188号刑事判决认定了以下事实:


被告人梁某原系寿光广潍公司、潍坊广潍寿光分公司经理。2012年6月19日,在寿光广潍公司被告人梁某办公室内,梁某利用职务便利,违反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在寿光广潍公司、潍坊广潍寿光分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盗用上述公司的名义,在其个人与出借人王某签订的1200万元借款协议上偷盖上述公司公章,以上述公司名义为其个人借款提供担保。


梁某于2012年10月23日离家出走,并留下亲笔信明确表示让王某通过起诉寿光广潍公司或潍坊广潍寿光分公司索要巨额欠款。之后,王某起诉。


2013年8月26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判决,寿光广潍公司对梁某所借债务本息共计1290万元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潍坊广潍寿光分公司在梁某、寿光广潍公司不能偿还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该刑事判决认为:被告人梁某在个人进行股票交易欠下巨额债务无力归还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便利,盗用公司名义,私盖公章为其个人债务进行担保,其行为符合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


该刑事判决判定梁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从此案件我们可以了解到,被告人梁某因个人原因,欠下了巨额债务,从而铤而走险的利用公司职务之便,盗用公司名义,私盖公司公章,为其个人债务进行担保,给公司的名誉和财产带来了巨大的损失,最终梁某受到了法律的制裁,锒铛入狱!


该案例又是一起典型的“私盖偷盖”行为,公司员工为了一己之私,用真章盖到了非单位真实意愿表达的文件上。如何杜绝此类事情发生呢?国印网安有如下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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