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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章滥盖、偷盖、盖人情章等案件展示系列(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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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8-06

本案说法:本案由贵州省镇宁自治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9月1日向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本案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https://www.12309.gov.cn/12309/gj/gz/ass/znx/zjxflws/202102/t20210224_9331416.shtml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韦某某被借调至镇宁自治县**局办公室工作期间,利用其负责该局**项目财务记账、核算、资金拨付等会计工作上的便利;


采取虚填转账支票、私盖镇宁自治县**局财务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的方式,以支付项目管理费、项目款等名义,先后24次将镇宁自治县**局工程账户及建设基金账户资金共计人民币1525138元汇入其个人银行账户。


截至2020年7月9日案发时,上述韦某某个人账户余额仅为340.43元,韦某某所挪用的公款被其用于购买彩票、归还个人贷款及部分生活开支,至今未归还。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共计人民币152万元,用于营利性活动且至今未归还,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从本案可以了解到,被告人韦某某利用职务之便,私盖单位的财务专用章及法人私章,私自挪用公款152万元用于个人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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