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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刻印章、非法担保和抵押案件展示系列(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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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8-15

办案说法:本案由门源回族自治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案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https://www.12309.gov.cn/12309/gj/qh/hbzzzzz/myhzzzx/zjxflws/202109/t20210930_10679685.shtml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至2015年8月,被告人李某甲任青海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业务部业务一室副主任,负责公司贷款担保的贷前审查、评审、贷后检查工作。


2014年西宁**商贸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某向青海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22000万元1年期流动资金综合授信贷款担保。


张某甲为顺利办理贷款担保与李某甲交往,交往期间张某甲得知李某甲需要资金周转主动与李某甲联系,并于2014年9月30日安排公司会计张某乙从青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账户向李某甲提供的李某乙交通银行卡转款100万元,后李某甲将该款用于个人还款。


2014年12月,因**公司和成都**置业有限公司在该笔贷款上出现分歧,张某甲请托李某甲为该笔贷款的反担保抵押进行解押,李某甲在明知违规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先后两次在未经青海**集团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将解除备案抵押的相关资料加盖公章和法人章交给张某甲,后成都**置业有限公司利用该资料对48间商铺解除房产合同备案。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作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100万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从此案件可以了解到李某甲利用公司职务之便,私自在解除备案抵押文件上加盖公司公章和法人章,并非法收受对方10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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