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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私刻假章,骗取建设项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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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4-11

本案说法:2012年4月郭某(原告)通过媒体了解到公主岭市成立了岭西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正在对外招商,于是先后多次到岭西新城考察。
在考察中认识了公主岭市岭西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主任韩某(被告),通过韩某的介绍了解到岭西新城土地政策比较优惠,土地位置较好,遂向岭西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土地局缴纳了土地补偿费及预交金7239000元,并由韩某在其办公室为原告出具了收据,并加盖了岭西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土地局的公章,后经司法鉴定该公章为假章。
之后韩某未能将出让的土地交付给郭某,于是郭某将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公主岭市岭西新城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和公主岭市国土资源局告上法庭。



PS:本文案例引用《中国裁判文书网》,详情可点击以下网址查看:
一审: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55282a40483c4f97aa5baa7b01400fca
二审: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af0517cbf2c14852a995ab0900b54e07

最终二审判定,新城服务中心和郭某就韩某行使职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各承担50%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的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据此,新城服务中心对郭某的直接损失7239000元中50%给予赔偿。
从本案中我们可以看出,正是由于韩某私刻土地局公章,而致使郭某轻信韩某虚构出让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权,最终产生巨大的经济损失和该行政单位的名誉损失。可见公章管理不当带来的风险,即便是政府行政单位亦不能幸免,所以印章的有效安全管控事不宜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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