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印网安 logo

Document
首页 新闻中心

伪造公章,企图逃避担保责任?

浏览量:991

发布时间:2021-04-19


本案说法:2018年1月9日中财公司(原告)作为出借人,金盾压力公司(被告)和周某(被告)作为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约定金盾压力公司和周某作为共同借款人,借款金额2亿元,借款日利率1‰,借款期限20天。


同时金盾系公司均签署了《连带保证承诺函》,自愿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其中也还有“金盾风机公司”公章及其单位“王某”法人章和周某(被告)签字。随后,中财公司向金盾压力公司支付2亿元。
借款到期后,金盾压力公司于2018年1月25日向中财公司归还1000万元,并支付借款期间利息352万元,但未归还借款本金1.9亿元,担保人也未按约履行担保义务。

最终中财公司(原告)将周某、众多担保公司均告上法庭。




PS:本文案例引用《中国裁判文书网》,详情可点击以下网址查看: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7a833eacb8b74a29ae17ab2500d4ef4f


从案例中可以看出,金盾风机公司作为上市公司,担保责任需要股东大会共同决定,周某自主签字并盖章的行为并不能够代表公司的意愿,是属于周某的个人意愿行为。
后查明,金盾风机公司当初签署的《连带保证承诺函》中所盖公章系伪造章,故金盾风机公司不应承担此担保责任。


其中周某并非金盾风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以金盾风机公司的名义为自己及自己控制的金盾压力公司向中财公司的借款提供担保,属于无权代理行为。
在周某构成无权代理且未经金盾风机公司追认的情况下,该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金盾风机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应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判定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周某(被告,已故)法定继承人向中财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应返还的款项17808万元,应赔偿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2001174元。


从这次案件中我们可以了解到,私刻假章的危害性,甚至于上市公司都无法避免,更不用说众多中小企业了;案件中周某私刻公章,并私自盖《担保函》,在公司股东大会不知情的情况下,担保承诺并外出借款,给公司带来不可预估的风险。


由此可见,公章的管控至关重要,即便是公司的高层也会有侥幸心理,最终害人害己,后果让自己的亲人来承担风险,假章的横行让众多企业吃了不少暗亏。


国翼区块链智能印章结合签印事实管理平台进行印章使用的事前授权、事中控制和事后信息追溯,实现印章全生命周期、全生态链管理,结合文件防伪、文件鉴真功能,加强文件和印章的安全管控,减少假章给企业带来的风险!国翼印章,印证诚信!



此文章有部分图片及文字源自于网络,仅出于传播更多资讯之目的,如有侵权或违规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互联网是一个资源共享的生态圈,我们崇尚分享!
联系方式:400-018-5858

Document

返回顶部

联系我们

400-018-5858

实时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