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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男子借职务之便盗用公章非法侵占单位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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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8-31

本案说法:本案由郫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四川省郫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案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https://www.12309.gov.cn/12309/gj/sc/sccds/scspxa/zjxflws/202108/t20210809_10180804.shtml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郑某利用经手、管理四川**置业有限公司**房屋销售的职务便利,在四川**置业有限公司会议室分别与李某某、刘某某、梁某某签订了销售**三期**栋**单元**楼**号、**栋**单元**楼**号、**栋**单元**楼**号的房屋买卖合同后,将该公司卖房款人民币1734750元侵吞后耗用。


2012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郑某利用经手、管理四川**置业有限公司**三期车位销售的职务便利,在该公司会议室分别与刘某某等30余名业主签订了销售**三期**号等30余个车位的车位买卖合同后,将公司卖车位的款项人民币260余万元侵吞后耗用。


2015年5月14日,被告人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谎称位于郫县**镇*三期**栋**单元**楼**号的房屋系自己所有,要予以出售,并伪造四川**置业有限公司印章后在公司会议室冒用公司名义与被害人田某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田某某购房款人民币75万元骗取后耗用。



2015年8月27日,被告人郑某在成都市金牛区被民警挡获。

郫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郑某身为四川**置业有限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对被告人郑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单位也会有相应的管理制度来规范员工的行为,但是总是有不法分子想投机取巧,借公司之名来获取自己利益,由此可见在本案例中郑某也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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