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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男子伪造印章骗取财物竟是为一己之私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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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9-01

本案说法:2019年4、5月份左右被告人宁某某为了尽早还清债务找到了担任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副总裁的哥哥宁某甲帮忙,宁某甲私下向宁某某透露某某信息技术公司将与某某县人民政府签订工程项目。待该项目确定下来后,其将出面协调将部分的工程项目交由宁某某承包,助其还债。


宁某某得知该消息后,在该项目还未签订且其未获得工程承包权的情况下,宁某某找到熊某某、刘某某。宁某某、熊某某、刘某某商议寻找有资质做工程项目的合伙公司对该项目进行投资,并收取对方的保证金用于先行偿还债务。为了让合伙公司相信他们,宁某某、熊某某、刘某某私自制作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意向合同协议书,并让宁某甲帮忙加盖了“某某信息有限公司”的印章。



2019年9月19日,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将某某县工程项目承包给徐某甲、徐某乙和戈某某三人,并签订了正式的合作协议书。2020年9月底,宁某某、刘某某和熊某某通过中间人找到某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的总经理陆某。


为了取得陆某的信任,尽快获得陆某合伙投资的100万元定金,宁某某、熊某某、刘某某多次找到陆某,宁某某将事先伪造好的200万元工程保证金的电子银行汇款单和200万元定金的收款收据随同之前已经制作好的意向协议书一并交给了被害人陆某。



陆某仔细看了他们三人提供的材料信以为真。2019年10月9日,被害人陆某让在某某分公司的出纳通过网银转账的方式将100万元定金汇至宁某某的工商银行账户。


宁某某在收到100万元保证后并没有将该保证金后通过网银转账的方式将其中10万元给了刘某某,23万元给了熊某某,其他67万元全部用于偿还其本人之前欠下的债务。


经南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宁某某伪造的收款收据上加盖的“某某信息有限公司”印章与某某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公司印章不是同一印章,系伪造的公司印章。


当今社会,印章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凭证,体现了单位和个人的意志,承载着捍卫社会诚信体系的责任。上述案例中,宁某某为了一己之私,竟公然伪造印章,作茧自缚,最终还是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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