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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男子为图一己之便,竟私刻建筑公司项目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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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9-28

本案说法:本案由赤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1年7月28日向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检察院受理后,于2021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案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https://www.12309.gov.cn/12309/gj/gz/zys/css/zjxflws/202109/t20210920_10565096.shtml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被告人徐某某以四川省合江县**建筑工程公司的名义承建了赤水市**镇**段项目工程,为减少盖章麻烦,被告人徐某某私自印刻了“四川省合江县**建筑工程公司**段项目部”公章,2016年10月,被告人徐某某使用伪造的项目部公章与赤水市**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预拌混凝土供应合同。


2020年5月27日,经泸州科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预拌混凝土供应合同上捺印的“四川省合江县**建筑工程公司**段项目部”公章与“四川省合江县**建筑工程公司”公章不是同一印章捺印形成的印文。


2020年6月21日,被告人徐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伪造公司印章一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从本案例中可以看出,被告人徐某某通过四川某公司的名义承接了混凝土的项目,想要省去公司盖章的麻烦就自己私刻四川某公司的项目部印章,但“好景不长”就被人发现了该印章与公司原本的印章是有区别的,经过司法鉴定发现不是同一枚印章,徐某某自首了自己的罪行从而得到了减轻处罚,但终究是逃不过法律的制裁。


所以说单位印章管理不当被不法分子私刻后,盖印到非单位真实意愿表达的文件上时,对单位信用和财产都会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国翼印章(国翼便携手持印控机)只是将公司原本的印章放到智能设备中,通过单位领导审批授权后方能使用,符合单位真实意愿表达的使用,杜绝因私刻印章、萝卜章等带来的风险行为,国翼印章,印证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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