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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获取车辆贷款,某男子竟私刻公章再次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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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9-30

本案说法: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管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检察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管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案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https://www.12309.gov.cn/12309/gj/sd/sdqdsy/sdhdqyb/zjxflws/202109/t20210922_10569706.shtml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管某某与青岛**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属于生意上的合作伙伴关系,2018年11月双方商定由青岛**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提供借款供管某某购买运输车辆,款项不足的部分由管某某自筹,管某某购买的车辆需挂靠在青岛**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名下从事物流运输。


后期在购买车辆过程中,被告人管某某为方便办理贷款于2019年初在王台街道一刻章店私自伪造了一枚“青岛**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公章和一枚“李某某”法人章,后被告人管某某使用伪造的印章到山东**农商银行办理购买车辆贷款手续,并顺利取得贷款,后期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等原因被告人管某某购买车辆贷款逾期不能偿还,导致青岛**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被**县**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起诉。


经由青岛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鉴定,被告人管某某办理车辆的抵押手续(从**县人民法院调取的被告人管某某以其近亲属名义与山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车辆合作协议书叁份、担保承诺书叁份、抵押合同伍份)上所盖的“青岛**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印文与“青岛**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提供的公司印文不是同一印章盖印形成。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管某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属于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从案件中可以看出,犯罪嫌疑人管某某为了一己之私,私刻其合作伙伴公司的公章以及法人章办理贷款手续购车,后来因为疫情原因无法及时偿还贷款而被购车公司起诉,导致其连带的其合作伙伴公司也被起诉。


如果本案中的物流公司(合作伙伴公司)使用国翼智能印章,就能够快速判断是否是本单位真实意愿表达的盖印和文件。因为每一次使用均会有详细记录,结合文件防伪溯源技术,并与“权利卫士”进行对接与合作,为我们的每次用印做合法有效的公证,反之,没有合法有效的公证就是假章,让不法人员毫无可趁之机,杜绝私刻印章带来的危害,全面降低单位用章的风险。国翼印章,印证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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